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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

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(1)

發表時間:2017-12-06 12:24

第一章 總則

1.0.1 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和施工符合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、安全適用、確保質量的要求,特制定本規范。

1.0.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地下建筑、防護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、施工和驗收。

1.0.3 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作,遵守“防、排、截、堵相結合,因地制宜,綜合治理”的原則。

1.0.4 地下工程的防水,應積極采用經過試驗和鑒定并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新材料、新結構、新技術。

1.0.5 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和施工處應遵守本規范規定外,還應符合其它有關的國家現行標準、規范的規定。

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

第一節 一般規定

2.1.1 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,應定級準確、措施可靠、選材適當、經濟合理。

2.1.2 城市的地下工程,宜根據總體規劃及排水體系,進行合理布局和確定工程標高。

2.1.3 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,應考慮地表水、潛水、上層滯水、毛細管水等的作用,以及由于人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質改變的影響,合理確定工程防水標高。

2.2.4 地下工程的防水,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,并根據需要可設附加防水層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1.5 變形縫、施工縫、穿墻管(盒)、埋設件、預留孔洞等特殊部位,應采取加強措施。

2.1.6 地下管溝、地漏、出入口、窗井等,應有防灌措施,寒冷地區的排水溝應有防凍措施。

2.1.7 防水設計前,應根據工程特點搜集下列有關資料

一、最高地下水位的標高,出現的年代,近幾年的實際水位標高和隨季節變化情況;

二、地下水類型、補給來源、水質、流量、流向、滲透系數、壓力;

三、工程地質構造、巖層走向、傾角、節理及裂隙,含水地層及不透水地層的特性和分布情況,溶洞、陷穴以及填土區和松軟土層情況;

四、歷年氣溫變化、降水量、蒸發量及地凍結深度;

五、區域地形、地貌、天然水流、水庫、水溝、廢棄坑井以及地表水、洪水和給水排水系統資料;

六、工程所在區域的低震、地熱及含瓦斯等有害物質資料;

七、施工技術水平和材料來源。

第二節 地下工程防水等級

2.2.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,按圍護結構允許滲漏水量劃分為四級,各級應符合標2.2.1規定。

2.2.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,應根據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對防水的要求確定,可按表2.2.2選定。

第三節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

2.3.1 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,應根據使用要求,全面考慮地形、地貌、水文地質、工程地質、地震烈度、凍結深度、環境條件、結構形式、施工工藝及材料來源等因素合理確定.

2.3.2 對于沒有自流排水條件而處于飽和土層或巖層中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或鋼、鑄鐵管筒或管片;

二、設置附加防水層,采用注漿或其他防水措施。

2.3.3 對于沒有自流排水條件而處于非飽和土層或巖層中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、普通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;

二、設置附加防水層或采用注漿或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3.4 對于有自溜排水條件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、普通混凝土結構、砌體結構或錨噴支護;

二、設置附加防水層、襯套、采用注漿或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3.5 對處于侵蝕性介質中的工程,應采用耐侵蝕的防水砂漿、混凝土、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。

2.3.6 對受振動作用的工程,應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。

2.3.7 對處于凍土層中的工程,當采用混凝土結構時,其混凝土抗凍融循環不得少于100次。

2.3.8 具有自流排水條件的工程,應設自流排水系統。無自流排水條件,有滲漏水或需應急排水的工程,應設機械排水系統。

第三章 防水混凝土

第一節 一般規定

3.1.1 防水混凝土的抗滲能力,不應小于0.6MPa。

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,應根據防水混凝土的設計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頭的比值,按表3.1.1規定選用。

3.1.2 防水混凝土的環境溫度,不得高于100Co;處于侵蝕性介質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蝕系數,不應小于0.8。

, , , 3.1.3 防水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墊層,其抗壓強度等級不應小于10MPa,厚度不應小于100mm。

3.1.4 防水混凝土結構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襯砌厚度不應小于200mm;

二、裂縫寬度不得大于0.2mm;

三、鋼筋保護層厚度迎水面不應小于35mm,當直接處于侵蝕性介質中時,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。

第二節 原材料

3.2.1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在不受侵蝕性介質和凍融作用時,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、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、粉煤灰硅酸鹽水泥,如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則必須摻用外加劑以降低泌水率;

二、在受凍融作用時應優先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,不宜采用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;

三、不得使用過期或受潮結塊的水泥,并不得將不同品種或標號的水泥混合使用;

四、水泥標號不宜低于425號,當采用325號水泥時必須摻外加劑并應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
3.2.2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,除應符合現行《普通混凝土用砂質標準及檢驗方法》和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》的規定外,還應符合下列要求:

一 石子最大粒經不宜大于40mm,所含泥土不得呈塊狀或包裹石子表面,吸水率不應大于1.5%。

二、砂宜采用中砂。

第3.2.3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,應采用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。

3.2.4 防水混凝土可根據工程需要摻入引氣劑、減水劑、密實劑等外加劑,其摻量和品種應經試驗確定。

3.2.5 防水混凝土可摻入一定數量的磨細粉煤灰或磨細砂、石粉等,粉煤灰摻量不應大于20%,磨細砂、石粉的摻量不宜大于5%。粉細料應全部通過0.15mm篩孔。

第三節 施工

3.3.1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確定。其抗滲等級應比設計要求提高0.2MPa。配合比的設計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水泥標號為325號以上時,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/M3;當水泥標號為425號以上,并摻有活性粉細料時,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/M3;

二、砂率宜為35-40%;

三、灰砂比宜為1:2~1:2.5;

四、水灰比宜在0.55以下,最大不得超過0.6;

五、坍落度不宜大于5cm,如摻外加劑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時可不受此限;

六、摻引氣劑或引氣型減水劑時,混凝土含氣量應控制在3~6%;

3.3.2 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須按質量配合比準確稱量,計量允許偏差不應在于下列規定;

一、水泥、水、外加劑、摻合料為±1%。

二、砂、石為±2%。

3.3.3 使用減水劑時,減水劑宜預溶成一定濃度的溶液。

3.3.4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,必須采用機械攪拌,攪拌的時間不應小于2min.摻外加劑時,應根據外加劑的技術確定攪拌時間。

3.3.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后如出現離析,必須進行二次攪拌。當坍落度有損失時,應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漿。

3.3.6 防水泥凝土必須采用機械振搗密實,振搗時間宜為10~30s,以混凝土開始泛漿和不冒氣泡為準,并應避免漏振,欠振和超振。

摻引氣劑或引氣型減水劑時,應采用高頻插入式振搗器振搗。

3.3.7 防水混凝土應連續澆筑,宜少留施工縫,當留設施工縫時,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頂板、底板不宜留施工縫,頂拱、底拱不宜留縱向施工縫,墻體水平施工縫不應留在剪力與彎矩最大處或底板與側墻的交接處,應留在高山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墻體上,墻體有孔洞時,施工縫距孔洞邊緣不宜小于300mm,拱墻結合的水平施工縫,宜留在起拱線以下150~300mm處,先拱后墻的施工縫可留在起拱線處,但必須加強防水措施.施工縫的形式可按圖3.3.7選用。

二、垂直施工縫應避開地下水和裂隙水較多的地段,并宜與變形縫相結合。

3.3.8 在施工縫上澆灌混凝土前,應將施工縫處的混凝土表面鑿毛,清除浮粒和雜物,用水沖洗干凈,保持濕潤,再鋪上一層20~25mm厚的1:1水泥砂漿。

3.3.9 大體積防水混凝土的施工,應考慮由于水化熱引起的混凝土內部溫升而產生收縮裂縫,可采取以下措施;

一、摻入外加劑,如減水劑、緩凝劑或摻加粉煤灰等摻合料;

二、采用低水化熱水泥;

三、混凝土內部預埋管道,進行水冷散熱。

3.3.10 防水混凝土結構內部設置的各種鋼筋或綁扎鐵絲,不得接觸模板,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須穿過混凝土結構時,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:

一、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上水環,止水環必須滿焊,見圖3.3.10-1,3.3.10-2;

二、螺栓加堵頭,見圖3.3.10-3。

3.3.11 防水混凝土終凝后應立即進行養護,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天,在養護期間應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濕潤。

3.3.12 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混凝土入模溫度不應低于10C°或采用化學外加劑法;

二、養護宜采用蓄熱法,暖棚法并應保持一定的溫度,防止混凝土早期脫水。

第四節 質量檢查

3.4.1 防水混凝土的質量,應在施工過程中,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;

一、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,必須進行檢查,如有變化時,應及時調整混凝土的配合比;

二、每班檢查原材料稱量不應少于兩次;

三、在拌制和澆筑地點測一混凝土坍落,每班不應少于兩次;

四、摻引氣劑的防水混凝土含氣量測定,每班不應少于一次;

五、如混凝土配合比有變動時,應及時檢查上述的二、三、四款。

3.4.2 連續澆筑混凝土量為500M3以下時,應留兩組抗滲試塊,每增加250-500M3應增留兩組,如使用的原材料、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變化時,均應另行留置試塊。

試塊應在澆筑地點制作,其中一組應在標準情況下養護,另一組應與現場相同情況下養護,試塊養護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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