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(4)發表時間:2017-12-06 13:08 第八章 細部構造 第一節 變形縫 8.1.1 變形縫應滿足密封防水、適應變形、施工方便、檢查容易等要求。 變形縫的構造形式和材料,應根據工程特點、地基或結構變形情況以及水壓、水質和防水等級確定。 8.1.2 變形縫的寬度宜為20-30mm。 8.1.3 對水壓小于0.03MPa,變形量小于10mm的變形縫可用彈性密封材料嵌填密實或粘貼橡膠片,見圖8.1.3-1、8.1.3-2。 8.1.4 對水壓小于0.03MPa,變形量為20-30mm的變形縫,宜用附貼式止水帶,見圖8.1.4-1、圖8.1.4-2。 8.1.5 水壓大于0.03MPa,變形量20-30mm的變形縫,應采用埋入式橡膠或塑料止水帶,見圖8.1.5。 8.1.6 對環境溫度高于50C處的變形縫,可采用1-2mm厚中間呈圓弧形的金屬止水帶,見圖8.1.6。 8.1.7 需要增強變形縫的防水能力時,可采用兩疲乏埋入式止水帶,或嵌縫式、粘貼式、附貼式、埋入式等復合使用。 8.1.8 止水帶的接縫位置,不得設在結構轉角處. 第二節 后澆縫 8.2.1 后澆縫應設在受力和變形較小的部位,寬度可為1m。 8.2.2 后澆縫可做平直縫或階梯縫,見圖8.2.2。 8.2.3 后澆縫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后澆縫應在其兩側混凝土令期達六星期后再施工; 二、施工前應將接縫處的混凝土鑿毛,清洗干凈、保持濕潤并刷水泥凈漿; 三、后澆縫應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澆筑,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兩側混凝土; 四、后澆縫混凝土的養護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八天。 第三節 穿墻管(盒) 8.3.1 穿墻管(盒)應在澆筑混凝土前埋設。 8.3.2 結構變形或管道伸縮量較小時,穿墻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內的固定式防水法。主管埋入前,應加入止水環,環與主管應滿焊或粘結密實,見圖8.3.2 。 8.3.3 結構變形后管道伸縮量較大或有更換要求時,應采用套管式防水法,套管應加止水環,見圖8.3.3。 8.3.4 當穿墻管線較多時,宜相對集中,采用穿墻管方法。穿墻管的封口鋼板應與墻上的預埋角鋼焊嚴,并從鋼板上的澆筑孔注入柔性密封材料,見圖8.3.4。 第四節 埋設件 8.4.1 圍護結構上的埋設件宜預埋。 埋設件端部或預留孔(槽)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00mm時,必須局部加厚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,見圖8.4.1。 8.4.2 預留孔(槽)內的防水層,應與孔(槽)外的結構附加防水層保持連續。 第五節 孔口 8.5.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種孔口應設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,出入口應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,并應有防雨措施。 8.5.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時,窗井的底板和墻宜與主體斷開,見圖8.5.2。 8.5.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時,窗井應與主體結構連成整體。如果采用附加防水層,其防水層也應連成整體。 8.5.4 窗井內的底板,必須比窗下緣低200-300mm。窗井墻高出地面不得小于300mm。窗井外地面宜作散水。 8.5.5 通風口應與窗井同樣處理,豎井窗下緣離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。 第六節 坑、池 8.6.1 坑、池、儲水庫宜用防水混凝土整體澆簧,內設附加防水層。受振動作用時應設柔性附加防水層。 8.6.2 底板以下的坑、池,其局部底板必須相應降低,并應使防水層保持連續,見圖8.6.2。 9.0.1 城市給水排水管道與地下工程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.5m,并不得穿過地下工程。 9.0.2 對工程周圍的地表水,應采取有效的截水、排水、擋水和防洪措施,防止地面水流入工程或基坑內。 9.0.3 防水混凝土和附加防水層施工時基底不得有水,雨季施工時應有防雨措施。 9.0.4 明挖工程的自重應大于靜水壓頭造成的浮力,在自重不足時必須采用錨樁或其它措施??垢×Π踩禂祽笥?.1。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。 9.0.5 明挖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在混凝土和結構外表 面附加防水層施工時,應有防雨措施; 二、地下水位應降至工程底部最低標高500mm以下,降水作業應持續至回填完畢; 三、工程底板范圍內的集水井,在施工排水結束后應用微膨混凝土填筑密實。 9.0.6 明挖工程在防水層的保護層或混凝土模板拆除并檢查合格后,應及時回填,并應滿足: 一、基坑內雜物應清理干,無積水; 二、工程周圍800mm以內宜用灰土、粘土或亞粘土回填,但不得含有石塊、碎磚、灰碴及有機雜物,也不得有凍土; 回填施工應均勻對稱進行,并分層夯實,人工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250mm,機械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300mm,并應防止損傷防水層; 三、工程頂部回填厚度超過500mm時,才允許采用機械回填碾壓。 9.0.7 附建式工程的地面建筑物四周應做散水,寬度不小于800mm,散水坡度宜為5%。 9.0.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應進行整修,地質勘察和施工時錙上的探坑等應回填密實,不得積水.不應在工程頂上設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。 第九章 工程檢驗及竣工驗收 10.0.1 對下列各項應在陷蔽前進行檢驗,并應做好記錄; 一、半砌前圍巖滲漏水處理; 二、超挖和回填; 三、盲溝、暗溝、溝槽; 四、附加防水層的基層; 五、附加防水層和自防水結構被掩蓋的部位; 六、變形縫的防水部位; 七、管道、埋設件穿過防水層的密封部位。 10.0.2 防水工程竣工驗收時,應提交下列文件: 一、施工日志; 二、設地變更通知書和材料代用核定單; 三、施工中重大技術問題處理記錄、事故處理情況報告; 四、隱蔽工程記錄; 五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質量證明文件、試驗報告和檢驗記錄; 六、防水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圖。 10.0.3 地下工程防水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; 一、滲漏水量符合工程防水等級要示; 二、各項防水工程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; 三、材料質量符合有關規范要求; 四、排水系統暢通; 五、穿墻管、埋設件與防水層應聯結緊密,無滲漏現象; 六、回填和回填材料符合要求。 10.0.4 為檢查工程的防水性能,必要時應取樣檢驗或進行壓水試驗。 10.0.5 凡不符上述驗收標準的部位,應查明原因,采取有效補救措施,合格后才能驗收。
文章分類:
標準化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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